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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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人数:2-50人,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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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注意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出资义务

合伙人未按照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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