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利润分配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2

利润分配

1.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五年补亏)→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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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3)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公积金的种类: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1)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2)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积金(股票发行的溢价款等)

3.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

【注意】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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