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2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股东只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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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注意判断题)

3.特别规定:

(1)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个定,一个订)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注意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注意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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