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12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当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加
一般企业增加资本主要有三个途径: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2.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减少
企业减少实收资本应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冲减股本,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所冲减股本的差额冲减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即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上一账户余额不足冲减时)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上一账户余额不足冲减时)
贷:库存股
如果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所冲减股本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或股本溢价处理。
即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本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