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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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06


第四章 证券经纪业务

知识点十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人制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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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二)对证券经纪人及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

1.证券经纪人的定义。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2.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3.证券经纪人及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除上述9项禁止性规定之外,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又进一步规定了以下5项禁止性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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