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03


1.书面形式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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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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