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02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组成

(1)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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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3)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4)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

2.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召开

(1)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会议的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3)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4)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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