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01
一、必经复议
指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包括征税行为。
(二)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三)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选择复议
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二)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等。
(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五)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资格认定行为。
(七)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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