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6-01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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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提示】其他结算方式均无结算起点、使用单位类型限制。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对所有付款人的业务)。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运单和包裹回执)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承付

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二种,由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2.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3.重办托收

收款人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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