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也就是从事会计工作应具备的资格。《会计法》没有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仅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即“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它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积极资格,将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即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基本条件是每一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
2.具备规定学历的,可直接获取会计从业资格。具备大学专科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含大学专科),同时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获得会计从业资格。
3.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对于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人员,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的科目主要包括:经济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珠算或初级会计电算化。
对于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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