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三章第二节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7

考点35: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

采用借贷记账法对某项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时,总是在会计科目之间形成应借应贷的关系。有的是一个科目的借方对应另一个科目的贷方,或是一个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对应几个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会计科目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称为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存在对应关系的会计科目称为对应科目。通过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可以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检查经济业务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考点36: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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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分录的概念及其分类

所谓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交易或事项标明其应借应贷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在实际工作中,它是根据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编制的。

按照所涉及会计科目的多少,会计分录可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是指只涉及一个会计科目借方和另一个会计科目贷方的会计分录,即

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如:

借:库存现金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复合会计分录是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会计科目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是由简单分录合并组成的,编制复合分录可以简化记账手续,大大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节约记账时间、又不影响有关账户的对应关系,并能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全貌。但是,不能将没有相互联系的简单分录合并相加成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否则,就无法反映账户的对应关系。换言之,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不能简单地合并反映,发生的不同类型经济业务必须逐项加以反映和记录。

(2)编制会计分录的步骤

1、分析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

2、确定涉及哪些会计科目,是增加,还是减少;

3、确定哪些会计科目记借方,那些会计科目记贷方;

4、确定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是否正确,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

考点37: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

1.试算平衡的含义

试算平衡是根据会计基本等式的恒等关系和借贷记账法的借贷记账规则,检查账户记录是否正确的过程。其方法包括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和余额试算平衡法两种方法。

经济业务发生后,按照借贷记账法记账,借、贷两方的发生额必然相等。不仅每一笔会计分录借贷发生额相等,而且当一定会计期间(年、季、月)的全部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都记入相关会计科目后,所有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也必然相等。以此类推,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与贷方期末余额的合计数也必然相等。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就要根据借贷必相等的规则进行试算平衡,检查每笔经济业务和会计分录是否正确,以及全部会计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2.试算平衡的分类

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试算平衡,有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和余额试算平衡法两种方法。

(1)发生额试算平衡法

它是根据本期所有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与贷方发生额合计的恒等关系,检验本期发生额记录是否正确的方法。公式为:

全部会计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会计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在会计核算中是逐笔记账的情况下,根据发生额试算平衡的原理,应将本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编制的会计分录全部记账之后,根据各类会计科目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编制发生额试算平衡表进行试算平衡,以检查和验证本期记入会计科目借贷方发生额是否正确。

如果试算结果是平衡的,则证明记入各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可能是正确的;如试算结果不平衡,则证明记账有错误,应对会计科目记录进行检查。(注意结合试算平衡的局限性)

(2)余额试算平衡法。

在日常的会计记录中,即使记入会计科目的发生额是正确的,但由于计算差错等原因,所结出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也有可能发生错误。为了确保会计科目期末余额的正确性,除了检查发生额记录是否正确外,还应检查各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是否有误。

余额试算平衡法就是根据本期所有会计科目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的恒等关系,验证本期会计科目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根据余额的时点不同,余额试算平衡法又分为期初余额平衡与期末余额平衡两类。期初余额平衡是期初所有会计科目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期末余额平衡是期末所有会计科目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这是由“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的恒等关系决定的。公式为:

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全部会计科目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

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会计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

上述试算平衡方法主要是从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的角度验证记账是否正确的方法。通过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记账过程中的差错,便于及时纠正。一般而言,如果所有账户在一定期间内借、贷方发生额合计不平衡,借、贷方余额合计不平衡,则可以肯定本期内记账和结账有错误;而如果两者都平衡,则说明记账和结账可能正确(但不能就此断定记账肯定没有错误)。

试算平衡虽然有利于及时检查和发现记账过程中的差错,但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它不能发现全部记账过程中的错误和遗漏,因为有些错误并不影响借、贷方的平衡关系。例如:记账时重记或漏记整笔经济业务、对相互对应的账户都以大于或小于正确金额的数字进行记账、对应账户的同方向串户等,都难以通过试算平衡检查出来。

因而,还必须借助其他检查方法进行核对和检查。在日常会计核算中,通常是在月末进行一次试算平衡,既可以分别编制发生额试算表和账户余额试算表,也可以将二者合并编制成一张发生额和余额试算表。

考点38: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

1、总分类会计科目对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具有统驭控制作用;

2、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对总分类会计科目具有补充说明作用;

3、总分类会计科目与其所属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在总金额上应当相等。

考点39: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平行登记

所谓平行登记,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方法。

平行登记既可以满足管理上对总括会计信息和详细会计信息的需求,又可以检验会计科目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平行登记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依据相同。

对发生的经济业务,都要以相关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既要登记有关总分类科目,又要登记其所属明细分类科目。

2.方向相同。

将经济业务记入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时,记账方向必须相同。即总分类科目记入借方,明细分类科目也记入借方;总分类科目记入贷方,明细分类科目也记入贷方。

3.期间相同。

对每笔经济业务在记入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过程中,可以有先有后,但必须在同一会计期间全部登记入账。

4.金额相等。

记入总分类科目的金额,应与记入其所属明细分类科目的金额合计数相等。也就是说,平行登记的结果使总账与其所属明细账之间在数量上存在着如下的勾稽关系:

总账科目的期初余额=所属明细科目期初余额合计

总账科目本期发生额=所属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合计

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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