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5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基本要求
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对于流动资产的盘盈一般冲减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更正。
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
1.审批之前的处理。
原始凭证:“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
记账凭证:调账分录。
会计账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
调账后:上报等待批准及税务备案。
但对于应收而收不回的应收款项、应付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批准前不做调整账簿记录,待批准后再作处理。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借方登记财产的盘亏、毁损数额以及盘盈的转销数字。
贷方登记财产的盘盈数额以及盘亏的转销数。
如果月末为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数。
如果为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净溢余数。
2.审批之后的处理。
批准,差异处理,调整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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