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5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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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
(好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升级条款: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类
(不好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
(危害)
(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损坏人体健康的;
(3)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允许类 (1)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升级条款: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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