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5


合伙企业

1.解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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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

(5)合伙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清算。

清算人由合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1)首先用于支信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2)依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3)分配财产:约定→协商→实缴比例→平均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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