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5
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同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如果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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