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案例分析:企业融资方式决策(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4

正保会计网校高会频道提供:2016年《高级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融资方式决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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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上市公司,目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0亿股,每股股价为20元,现在甲公司有一项大型建筑项目,需要筹集资金16亿元。甲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董事会决定采用股权筹资来获得此次投资所需资金。公司总经理提出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1配股: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亿股为基数,拟每10股配1股向公司所有股东配股,配股价为当前市场价格的80%。

方案2定向增发:向公司前12位大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参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的股票均价18元/股,以低于均价价格的15%即15.3元/股发行股票。并且还与参加购买股票的投资者约定,可以自发行股份起6个月内转让其所持股份。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假定甲公司拟采用配股方式来筹集资金,在所有股东均参与配股的情况下,计算配股的除权价格和配股权价值。

(2)假定甲公司所有股东参加配股后,甲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下降为19.8元/股,判断股东是填权还是贴权,总经理拟定的配股方案是否可以吸引投资者。

(3)判断总经理拟定的筹资方案2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配股除权价格=(20 0.1×20×80%)/(1 0.1)=19.64(元/股)

配股权价值=20-19.64=0.36(元/股)

(2)由于配股后股票价格变为19.8元/股,高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19.64元,股东参加配股会使股东财富增加,因此是填权。总经理拟定的配股方案可以吸引投资者。

(1)①向公司前12位大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不得超过10名。

②以15.3元/股的发行定价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参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的股票均价的90%,此次定价发行价格为其的85%,低于标准不合理。

③投资者可以自发行股份起6个月内转让其所持股份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战略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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