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4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知识点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于2009年1月19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实施,是我国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第一部系统性的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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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证券业所有从业人员。

●《准则》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基本准则

(三)禁止行为(较重要)

1.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及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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