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对会计监管负有如下职责:
1.基本原则。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保险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2.基本职责。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依法办理再保险;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金四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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