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4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知识点七、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例题】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发行对象不超过( )名。
A.4
B.6
C.8
D.1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例题】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
A.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B.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C.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D.发行对象不能为自然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D项发行对象可以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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