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4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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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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