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4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申请人向企业设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经营场所证明;
(7)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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