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4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申请人向企业设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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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经营场所证明;

(7)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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