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3
知识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总体要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得出具报告。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二)复核对象
1.基本对象
(1)对所有上市实体[注意: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本所应当制定]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确定是否[符合本所标准]应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本所]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其他对象
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如满足下列条件[制定本所标准时应当遵循],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较大的;
(2)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
(3)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提示]公众利益实体>上市实体>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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