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支票办理要求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3

1.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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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罚则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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