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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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3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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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间歇性精神病的民事行为,证明没发病期间实施,认定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提示:受欺诈、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受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受胁迫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提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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