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3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VS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 无效行为 |
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 |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
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被动干预 | 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 |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 | 法律否定自始无效 |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 无期限限制 |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 自始无效 |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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