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3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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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

例如:双11电商大战

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

例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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