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税率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3

【提示】为了降低考试难度,经济法基础历年考试中对题目需要用到的税率及比例一般会直接给出(企业所得税例外)。

1.适用17%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13%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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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适用13%——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总结】低税率四大类: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注意1】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注意2】执行低税率粮食及农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包括面粉),不包括再加工的产品,如淀粉、方便面、速冻水饺。

【注意3】“粮食、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易成为命题点。

3.适用11%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础电信服务。

4.适用6%

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注意】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0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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