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会《会计》知识点:金融资产重分类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20

知识点:金融资产重分类

1.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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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或出售后剩余的部分,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限制已解除(即,已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其他问题

(1)初始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不得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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