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对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凭空而来或凭领导的“意志”而来,作为其编制依据的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而严格的审核正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第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这里的“法”,主要指《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他法律(如公司法)、行政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各单位也应当认真执行。
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是修订后的《会计法》针对实际工作中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编制多套财务会计报告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往往存在“见什么人,说什么话”的现象,报给税务部门的是一套经营业绩较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少纳税;报给主管部门和银行的是一套粉饰过的、业绩好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和贷款;等等。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都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由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内容具体,要求很细,且需要根据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和国家政策变化的情况等及时作出补充、完善,对这些问题无法在《会计法》中一一体现,则《会计法》授权国务院在有关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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