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原则与仲裁机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9

知识点:仲裁原则与仲裁机构

(一)仲裁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没有仲裁,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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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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