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8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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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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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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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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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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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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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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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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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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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5)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6)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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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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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纠纷;(2)港口作业纠纷;(3)继承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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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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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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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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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可以: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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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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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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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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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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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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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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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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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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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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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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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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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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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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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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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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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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