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7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知识点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审委审核
发审委审核申请文件。
(四)核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证券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再次申请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七)证券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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