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时效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7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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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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