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
免征 |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 【注意】“渔”指远洋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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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 |
三免三减半 |
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 ⑵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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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优惠税率 | ⑴部分非居民企业;⑵高新技术企业;⑶小型微利企业 | |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加计扣除50% |
残疾人工资 | 加计扣除100% |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加速折旧 |
⑴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⑵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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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计收入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
应纳税额抵免 |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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