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1
公司内部 | 返还本息 |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返还本息 的连带责任 |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 |
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 | ||
公司 内部 |
股东权利 |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资格 |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对公司债权人 | 补充赔偿责任 |
(1)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连带责任 |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 |
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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