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方式——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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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0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 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别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1、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请领 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

2、信用卡申领方法。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 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 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3、信用卡使用需注意的问题:

(1)单位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 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 名确认。

(5)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6)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7)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量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 支期限最长60天。

(8)持卡人不得恶意透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 无效的透支行为。

(9)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 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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