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9

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与仲裁不同仲裁是开庭。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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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复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但是法律规定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无误的——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限在一定期间履行

具体限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责令被申请人重现做出行政行为

(内容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注意: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等资料,视为无证据,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行政机关被责令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事实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或基本相同的。

5、生效:一经送达,即生效。

(仲裁调解书——签收生效;仲裁裁决书——做出之日起生效;民事诉讼——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

决定谁作出,谁强制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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