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9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如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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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3,行政复议申请

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只是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计算)

②行政复议可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仲裁必须是书面形式)

③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子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直接领导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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