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委托收款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9

委托收款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因材施教 随学随练 智能题库

298元/2科一期考查看

(二)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注意】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一)概念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特点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三)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程序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开证行具有索偿权;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5.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