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9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
1、与人身关系发生的2,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3,特别程序资格案件和宣告失踪,死亡的4,债务案件5,公示催告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级别管辖:大多民事事件均归属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外国人,失踪的,被关押的——原告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②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所在地)
④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侵权事实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⑤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结——公司住所地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②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③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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