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6
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二十五
知识点二十五: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
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一)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
1.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和豁免
第21号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基于商业机密等原因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2.募集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有效期
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保证与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4.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信息的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的报刊,同时将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交所、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住所以备查阅。
5.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了解)
6.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了解)
(二)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披露
发行人针对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但应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重要内容,不得出现内容上不一致或因遗漏重要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三)公开发行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披露(了解)
(四)公开发行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报刊上公告3次。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后2个月。
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应该公告债券持有人。
(五)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
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提供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债券发行的相关信息,应以非公开的方式披露,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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