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5
仲裁 | |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
不能仲裁 |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
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 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
仲裁的原则 | 自愿平等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
仲裁机构 |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 | |
仲裁形式 | 仲裁必须是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无效 |
仲裁内容 | 仲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的,仲裁无效。(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仲裁的效力 | 一经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
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
达成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无效的除外。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受理。 | |
仲裁裁决 |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选定。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3名的设首席仲裁员。 | |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不开庭的,根据仲裁申请书做出裁决。 | |
仲裁不公开,当事人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做出裁决前,应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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