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金融债券相关内容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4


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八

知识点八:金融债券相关内容

一、金融债券登记、托管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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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托管和兑付主要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来完成。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2.发行人要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批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4.金融债券在存续期间要求发行人要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的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5.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6.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

三、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人罚则

2.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二)承销人罚则

(三)托管机构罚则

1.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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