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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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4


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七

知识点七: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金融债券发行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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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方式:公开发行,定向发行。

2.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1)一次足额发行;(2)限额内分期发行。

(二)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而财务公司发行时需要母公司或有担保能力的机构担保。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三年的,应当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三)信用评级

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四)发行组织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可采用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五个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

2.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3.具有合格的专业人员和分销渠道;

4.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和违规的行为;

5.其它条件。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五)异常情况处理

(六)其他相关事项

1.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2.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3.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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