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企业债券相关内容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4


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十三

知识点十三:企业债券相关内容

一、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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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将之前的先核定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2.具体申报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

地方企业申报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部门转报。

3.核准

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企业债券得到发改委批准并且经过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后,即可具体发行。

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

1.目的:防范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而出现的风险,影响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2.证券公司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主承销商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于15个工作日出具意见。

三、企业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流通

企业债发行完毕后,经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买卖。

四、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上市流通

(一)准入条件

3.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4.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5.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企业债券发行量的30%.

(二)审批程序

(三)信息披露

(1)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2)披露方式

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进行信息披露。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在安排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提交该季度公司债券托管结算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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