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4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民事诉讼

1.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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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五大类:

A.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B.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3.审判制度

A.合议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数应为单数。)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可审判结果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D.两审终审制度(法院分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4.诉讼管辖(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A.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特殊管辖【10种】

a)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c)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e)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f)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g)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h)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i)海滩救助费用——救助地或者被救助地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j)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C.专属管辖【3种】

a)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c)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5.诉讼时效

A.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B.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分4种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C.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判决和执行

A.判决

1)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B.执行

1)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民事诉讼法》规定了10种不同的执行措施。

a)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c)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d)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e)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f)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g)强制被执行人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h)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i)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j)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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