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终止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3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动合同的终止

A.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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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d)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f)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摊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B.限制性规定【如果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产期的;

d)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C.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1)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

2)出具书面证明,并在15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未出具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押扣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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