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3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两星)

(1)仲裁的形式——书面形式订立(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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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的内容

A.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签字)

B.约定的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的,仲裁无效

(3)仲裁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A.仲裁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B.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C.当事人达成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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