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03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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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可书面可口头

2.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三星)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A.俩个爹——上级部门、本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B.一个爹——上级部门(垂直领导)——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安全机关、政府

C.没有爹——本级复议————————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可以停止执行(4条)——老百姓说了不算

3.行政复议决定(三星)

(1)方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不开庭不公开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A.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B.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C.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签收生效

仲裁判决书——————作出生效

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A.“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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