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知识点: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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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9

知识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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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甲公司2010年租入A设备租期为12个月,与出租方签订的是经营租赁合同,按照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但自2011年度起租入A设备与出租方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自2011年度起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核算。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提示2】由于持股比例发生变化,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或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比如甲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比例,对乙公司控制,之后出售部分股权,剩余25%的持股比例变为重大影响,改为权益法核算,不属于政策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提示1】A公司2013年初成立,第一次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另一企业建造三栋厂房,A公司对该项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A公司初次发生该项交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交易的收入,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提示2】甲公司对低值易耗品的处理方法,由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改为分期摊销的方法计入费用。A公司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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